運往國外修理、裝配之貨物或加工貨物復運進口之課稅方式
依關稅法第37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
- 一、修理、裝配之貨物,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不包括運費及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課徵關稅。但運往國外免費修理之貨物,如其原訂購該貨之合約或發票載明保證免費修理,或雙方來往函電足資證明免費修理者,復運進口免稅。不能提供修理、裝配費或免費修理之有關證件者,海關得按貨物本身完稅價格十分之一,作為修理、裝配費之完稅價格計課。
- 二、加工貨物,以該貨物復運進口時之完稅價格與原貨出口時同樣或類似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之差額,作為計算根據。如原貨出口時,無同樣或類似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時,得參照接近原貨出口日期之同樣或類似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核估,無同樣或類似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時,得就加工復運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與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差額課徵之。


基隆關表示,關稅法第37條規定運往國外修理的貨物,應於出口放行翌日起1年內復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6個月,其進口稅款方得依修理所需費用核估完稅價格計徵關稅,如逾期復運進口,則按一般進口貨物價值核估完稅價格課稅。前揭「復運進口」日期,係指關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即抵達本國通商口岸日期。
基隆關說明,為利確認出口貨物與復運進口貨物之同一性,前開運往國外修理的貨物,出口及復運進口時,均應於出口或進口報單詳列品名、數量及規格等,並聲明係運往國外修理者。同時將修理之損毀缺失情形於出口報單載明,且統計方式須申報7M(國貨出口修理)或9M(退回國外修理之外貨)。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近來有業者按修理費課稅方式報運復進口貨物,經海關查驗結果,非屬原運送國外修理的貨物,而係國外廠商因無法修理乃另以新品貨物替代,爰無關稅法第37條適用,應按一般進口貨物價值核估完稅價格課徵進口稅款,倘另涉及虛報情事而有漏稅額,尚須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
基隆關最後提醒業者,運往國外修理的貨物欲以修理所需費用作為完稅價格計徵關稅,應於法定期限內復運進口,並於報關前確認是否為原出口修理的貨物,以免遭補稅或處罰。
聯絡人:五堵分關陳承暄 電話:(02)8648-6220 分機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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