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食安法第30條規定,輸入食品應向食藥署申請查驗,惟類別、用途、金額或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可辦理免驗:(一)食品或相關產品供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者。
https://www.mohw.gov.tw/cp-2772-18518-1.html



公司名義進口(不論是販售、贈品還是公司自用),依法一律必須辦理正式的食品or食品容器輸入查驗(F02 食器報驗),完全不適用個人自用的免驗規定。
如果未經報驗直接闖關,貨物會被海關卡在港口,無法通關放行,甚至可能產生高額的倉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