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輪胎必須依規定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區橡膠工業研究試驗中心)辦理檢驗與通關
最新進口與檢驗規定重點
- 能效項目新制:自2026年7月1日起,輸入小客車輪胎(C1類)或商用車輪胎(C2類)時,報驗申請書須逐項填列花紋型號,並應檢附指定試驗室出具之全部能效項目試驗報告影本。
- 基本檢驗項目:依據應施檢驗輪胎商品檢驗作業規定,進口汽車或機車輪胎需符合國家標準(如CNS 1431),並在「高速性能」、「耐久性能」、「胎唇部抗脫座力」及「輪胎強度」中至少選擇一項執行檢驗。
- 製造年份限制:超過製造日期6年的新車用輪胎不得進口,違者無法完成檢驗與通關。
- 貨物稅據實申報:進口橡膠輪胎須按規定從價課徵貨物稅(大客車/大貨車10%、其他橡膠輪胎15%)。若進口包含輪圈與輪胎的組合貨物,橡膠輪胎仍需單獨列項申報貨物稅,以免受罰。


應施檢驗輪胎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57762
四、監視查驗檢驗方式之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一)汽車用輪胎依據 CNS 1431 檢驗,檢驗項目如下:
1.不具失壓續跑或自我支撐功能之輪胎:尺度、外觀、檢驗標準規定
之標示,並至少選擇「高速性能」、「耐久性能」、「胎唇部抗脫
座力」及「輪胎強度」其中一項執行檢驗。
2.具失壓續跑或自我支撐功能之輪胎:尺度、外觀、檢驗標準規定之
標示,並至少選擇「高速性能」、「耐久性能」、「胎唇部抗脫座
力」、「輪胎強度」及「失壓續跑性能」其中一項執行檢驗。
3.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起,除依前二目檢驗外,小客車輪胎(C1
類)及商用車輪胎(C2 類)加測「慣性滑行噪音」、「濕地抓地
力」與「滾動阻力」檢驗項目(以下簡稱能效項目),及查核「輪
胎性能等級標示」。
(二)機車用輪胎依據 CNS 4879 檢驗尺度、外觀、檢驗標準規定之標示,
並至少選擇「高速性能」、「耐久性能」、「離心成長性能」及「輪
胎強度」其中一項執行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