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滑鼠、無線鍵盤、無線遙控器(非紅外線)、藍牙耳機、藍牙喇叭、藍牙手環、WIFI CAM、四軸飛行器、無線遙控玩具、具有WIFI功能之產品、具有藍牙功能之產品、NFC產品、RFID相關產品、ZigBee相關產品、Qi無線充電…等

 

  1. LPE: Low Power Equipment即低功率射頻器材(如:藍牙、WIFI類設備)
  2. TTE: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即電信終端設備(如:手機、平板類設備)
 

需經過 NCC台灣通訊傳播委員會(The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or進口核准證

低功率射頻器材:

型式認證 簡易符合性聲明
(1)工作頻率 1GHz(含)以下之低功率射頻器材,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2)工作頻率超過 1GHz 以上之低功率射頻器材,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3)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低功率射頻器材。
NCC公告實施簡易符合性聲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項目。
 

申請NCC須檢附文件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請書。
  • 繁中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 繁中規格資料。
  • 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
  • 器材樣品之檢驗報告。
  • 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 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審驗相關資料。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依其用途分為販賣用自用二種。

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分為型式認證符合性聲明,其辦理程序規定如下:

一、型式認證由本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取得電信終
端設備之檢驗報告,檢附第七條所定文件,向驗證機關(構)申請審驗,
經驗證機關(構)依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審驗合格後,核發型式認證證明

二、符合性聲明由本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取得電信
終端設備之檢驗報告,聲明其電信終端設備符合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規定,
並檢附第八條所定文件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經登錄完成後,
由驗證機關(構)發給符合性聲明證明

得採符合性聲明之電信終端設備,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經公告得採符合性聲明程序之電信終端設備,申請者得申請改採型式認證之審驗程序。
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得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審驗,並免辦理電
磁相容及電氣安全審驗。最終產品應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審驗。


自用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由自用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檢附第九條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
經主管機關審驗符合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後,核發審驗合格證明
前項所稱自用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輸入之電信終端設備其數量在十部以內者。
二、輸入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終端設備其數量在二部以內者。
三、自製之電信終端設備其數量在五部以內者。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自然人須年滿十八歲,並至驗證機關(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