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飾標示基準
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482


三、服飾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
        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
        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二)原產地。
    (三)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
    (四)尺寸或尺碼。
    (五)洗燙處理方法。

六、服飾之標示方法:

    (一)第三點第一款及第四款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
        明書為之。
    (二)第三點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
        標籤、烙印、燙印或印刷;其位置應明顯易見,且經洗滌後不易破損
        及字體清晰不褪色。但下列服飾得以附掛、說明書、貼標等其他顯著
        方式標示之:
        1.嬰兒衣物。
        2.泳裝類。
        3.內著類(胸罩除外)。
        4.配件類。
        5.兩面穿著且無口袋之衣物。
        6.已附縫、烙印、燙印或印刷原出口國規定標示之進口商品。

根據台灣《商品標示法》及相關的《服飾標示基準》規定,進口衣服的產地標籤和成分縫標,原則上應以中文為主,但可以輔以外文。

以下是具體說明:

1. 產地標示 (原產地)
必須標示「原產地」,也就是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標示方法應具備顯著性與牢固性,通常是附縫於商品本體上,或者透過烙印、燙印、印刷等方式。
對於進口商品,如果已附縫原出口國規定的標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附掛、說明書或貼標等方式標示。
產地標示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情形。
2. 成分標示 (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
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的名稱,應以中文為主,必要時可以輔以英文或其縮寫。
成分含量達到5%以上者,應標示其纖維或填充物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洗燙處理方法應以洗標圖案標示,並可輔以必要的文字說明。洗標圖案通常包含水洗或機械洗、紡織品專業維護、漂白、乾燥、熨燙及壓燙等六種圖案。
總結
總體而言,為了確保消費者權益並符合台灣法規,進口服飾的產地和成分標示必須有中文內容。原有的外文標示可以保留作為輔助,但中文標示是不可或缺的。

 



資料來源:經濟部中部辦公室